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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1號陳婉甄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訴字第88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婉甄調查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881號陳婉甄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婉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調查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調查程序傳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調查程序。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