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000403號李昱佑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2年度勞補字第403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李昱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補字第40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李昱佑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李昱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另請原告一併確認本件起訴之對象,究竟為「群盛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或「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
請具狀說明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