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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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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000403號李昱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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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2年度勞補字第403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李昱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補字第40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李昱佑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李昱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二、另請原告一併確認本件起訴之對象,究竟為「群盛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或「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
  請具狀說明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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