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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709號潘菁華之民事撤回起訴聲請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37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菁華之民事撤回起訴聲請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70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潘菁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撤回起訴聲請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