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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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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金旦年、金慶生、金蟾生、耿建成、耿玉玲、耿美玲、王時毅、王時雍、王永琪、王時鳴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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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金旦年、金慶生、金蟾生、耿建成、耿玉玲、耿美玲、王時毅、王時雍、王永琪、王時鳴之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交付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金旦年、金慶生、金蟾生、耿建成、耿玉玲、耿美玲、王時毅、王時雍、王永琪、王時鳴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3法庭及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告等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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