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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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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全字第000519號中天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童信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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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全字第5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中天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童信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全字第519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中天餐飲有限公司、童信和間假扣押事件,應送
          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張瑋庭  
相  對  人  中天餐飲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兼           
法定代理人  童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天餐飲有限公司、童信和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112年度北簡字第8661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37,697元或以同額之109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
幣113,091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
幣113,091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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