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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全字第000519號中天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童信和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全字第5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中天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童信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全字第519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中天餐飲有限公司、童信和間假扣押事件,應送
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張瑋庭
相 對 人 中天餐飲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兼
法定代理人 童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天餐飲有限公司、童信和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112年度北簡字第8661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37,697元或以同額之109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
幣113,091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
幣113,091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