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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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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43號李家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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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39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家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家頡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  
被      告  李家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1 47,992元 2.17%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6月5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 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11,843元 2.17%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6月5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 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959,835元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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