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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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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449號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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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1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法
      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李淑娟(即
      洪國順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44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
      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
      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間清償
      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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