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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1763號黃守德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417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守德之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176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守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請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科將如附件所示之實體股票及畸零股款(郵票)解送本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