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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號陳若澄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書109訴字第3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若澄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31號顏鴻新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若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鴻新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被 告 劉守益
公設辯護人 唐禎祺
被 告 陳佑昇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劉騏睿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游庭維
柳鈞森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8「罪名與宣告刑欄」所載之「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參月」,應更正為「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