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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816號林欣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小字第18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欣梅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81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欣梅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康淑惠
被 告 林欣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