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484號王嵐音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85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嵐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548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東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禁止債務人王嵐音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