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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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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007號李俊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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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與112簡字第300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俊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007號李俊穎侵占遺失物案件,
      應受送達人李俊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2年度簡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穎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緝字第2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穎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黑色LV短皮夾壹個、身分證壹張、健保卡壹張、悠遊卡壹
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819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檔案下載

  • 07112023205356pdf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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