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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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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5號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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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2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5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朱海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5號
異 議 人 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設新北市新店區永平街48號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仇鼎財  
丘宏恩  
王秀芬  
袁書賢  
謝法良  
朱海鳳  
胡繼軒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王文賢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執字第58035號裁定聲明異議,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94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156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90號裁定廢棄臺灣高等法院前開裁定並發回更為裁定,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更一字第36號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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