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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120號阮文龍(NGUYEN VAN LONG)之開庭通知、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家護字第1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阮文龍(NGUYEN VAN LONG)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12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阮文龍(NGUYEN VAN LONG)得於庭期前
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
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