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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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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261號林敬焳、林肇培、林肇貴、翁沛慈、郭美華、張麗娟、張淑芳、張麗蘭、張鴻鈞、張淑蘭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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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荒字第6261號
主旨:林敬焳、林肇培、林肇貴、翁沛慈、郭美華、張麗娟、張淑芳、張麗蘭、張鴻鈞、張淑蘭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6261號債權人許文傑等與債務人林敬焳、林宏正、林肇榮、林肇富、林肇堂、陳林妙玲、林肇培、林妙芳、林肇貴、林弘達、林以達、林多默、高豐美、洪庭甄、許綾(已繼承登記予翁沛慈)、翁致詮、翁沛慈、林淳楹、林高月裡、莊美桂、郭美華、林肇華、張麗娟、許文賢、張黃慶娥(即張燦之繼承人)、張淑芳(即張燦之繼承人)、張鴻鈞(CHANG, HUNG-CHUN)(即張燦之繼承人)國外公送、張淑卿(即張燦之繼承人)、張淑蘭(CHANG, SHU-LAN)(即張燦之繼承人)、張麗蘭(即張燦之繼承人)、呂育儒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荒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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