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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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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303號相對人愛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冠臻(原名:朱翠萍)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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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全字第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愛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冠臻(原名:朱翠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全字第303號假扣押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愛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冠臻(原名:朱翠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振德  
相    對   人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原名朱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佰參拾陸萬捌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七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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