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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楊俊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俊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原告潘敏潔與被告楊俊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潘敏潔
被 告 楊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