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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590號潘麗芳之函文(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麗芳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5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潘麗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第39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5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潘麗芳(身分證統一編號:A220979607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所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2,652,400元整,因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繕本如附件),屆時請攜本通知及國民身分證到場。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