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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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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3號曹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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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依職權行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曹芃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創異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張瀞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曹芃   住臺北市
居北京市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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