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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3號黃政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3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政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9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政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震 住高雄市
吳昶毅 住同上
被 告 黃政專 籍設高雄市
現居高雄縣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