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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林筑芮(即林炳乾之繼承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筑芮(即林炳乾之繼承人)之民事變更訴之
聲明暨準備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