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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29號劉雅慈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再開辯論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46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雅慈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再開辯論裁定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再開辯論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