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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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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伯樂匯(P2P借貸媒合平台)之限期通知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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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消債更晴字第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伯樂匯(P2P借貸媒合平台)之限期通知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思寧(原名:陳意慈)間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主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晴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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