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481號鄭志億(即趙双鳳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訴之追加變更(二)狀繕本、民事訴之部分撤回狀繕本、民事陳報(變更追加後訴之聲明)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志億(即趙双鳳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及民事訴之追加變更(二)狀繕本、民事訴之部分撤
   回狀繕本、民事陳報(變更追加後訴之聲明)狀繕本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訴之追加變更(二)狀
    繕本、民事訴之部分撤回狀繕本、民事陳報(變更追加後
    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整
    ,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