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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000068號林健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原簡字第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健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
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2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簡字第68號林健明毀損案件,應受
送達人林健明住所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健明 (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緝字第1670號、112年度偵緝續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林健明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