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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167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41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
協會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67號原告葉欣紜與被告社團
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167號
原 告 葉欣紜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