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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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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167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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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41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
          協會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67號原告葉欣紜與被告社團
          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167號
原   告 葉欣紜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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