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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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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715號田繼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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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97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繼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715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田繼林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71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   告 田繼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九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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