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721號傅竹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97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傅竹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7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麗玉、傅竹村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7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陳麗玉
傅竹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