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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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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7號呂福雄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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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通112單禁沒字第627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呂福雄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7號呂福雄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呂福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福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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