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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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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53號范峻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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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訴字第38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峻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范峻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53號
原   告 王永立  
被   告 范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42號),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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