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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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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700號林賢源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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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7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賢源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70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賢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7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   告 林賢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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