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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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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9號雷喬治(George Raymond Bourdelais)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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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孝112年度婚字第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雷喬治(George Raymond Bourdelais)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69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雷喬治(George Raymond Bourdelais)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股       別:孝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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