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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812號賴建瑋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258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賴建瑋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581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賴建瑋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賴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