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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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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58號黃博健、黃千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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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1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博健、相對人黃千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5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博健、相對人黃千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陳紀帆  
相  對  人  黃博健  
            黃千芳  
            李明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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