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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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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李俊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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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俊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給付遺贈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俊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曹世綸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李德星
李俊龍
李敏連
李尚雅
李信真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娟娟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以遺贈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移轉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240巷5號7樓
土地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一小段0005之000地號
(權利範圍:93/10000)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一小段0006之000地號
(權利範圍:93/10000)
建物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一小段1313建號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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