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17號廖金裕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金裕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1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