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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199號蔡佩廷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45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佩廷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19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佩廷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蔡佩廷所得領取之解約金,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本院前發112年9月13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45199號執行命令,於超過第三人向本院支付金額之範圍,併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9
- 更新日期:112-1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