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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22號金俊興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知112年度訴字第40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俊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2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金俊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金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55萬1,202元
49萬0,749元
15.47%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4萬4,742元
21萬7,017元
15.47%
自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95,944元
- 發布日期:112-11-18
- 更新日期:112-1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