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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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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996號呂映辰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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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火字第1069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映辰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996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呂映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呂映辰對第三人裕隆商行即葉愛萍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2,816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說明:(略)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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