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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69號黃義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112年度訴字第36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義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義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楷評
被 告 黃義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附表「本院判決之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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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