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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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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188號榮在即(原名榮星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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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01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榮在即(原名榮星華)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188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與被告榮在即(原名榮星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8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榮在即即榮星華(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792元,及其中新臺幣65,809元自民
國97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38,7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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