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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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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000228號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唐崇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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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建字第228號
主旨:公示送達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唐崇恩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建字第228號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達映實業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唐崇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12年度建字第228號
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宗民  
訴   訟   代   理  人  柏有為律師
               吳書緯律師
被      告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唐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唐崇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佰陸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唐崇恩如以新臺
  幣伍佰陸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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