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990號王靜文之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靜文之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繕
本及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靜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相 對 人 王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
訟人。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