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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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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990號王靜文之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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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靜文之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繕
          本及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靜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相  對  人 王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
訟人。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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