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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000555號NGUYEN DUC QUY(即阮德貴,越南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單禁沒字第55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DUC QUY(即阮德貴,越南籍)裁定1
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NGUYEN DUC QUY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DUC QUY(即
阮德貴,越南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UC QUY(即阮德貴,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色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