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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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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000555號NGUYEN DUC QUY(即阮德貴,越南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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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單禁沒字第55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DUC QUY(即阮德貴,越南籍)裁定1
   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NGUYEN DUC QUY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DUC QUY(即
      阮德貴,越南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UC QUY(即阮德貴,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色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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