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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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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953號賴東海之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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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2審簡字第195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賴東海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953號賴東海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賴東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東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767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179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東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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