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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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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615號楊朱美、楊雅美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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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朱美、楊雅美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
      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原告洪萌懌與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曾邦彥、楊朱美、楊雅美、
          楊滿美、洪村騫、張麗莉、洪郡憶、洪偉倫、張重遠
          、張重邦、張重崇、張重仁、張重正、張重文、張重
          成、富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
          達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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