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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4111號李智詠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樹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智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11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智詠得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司樹股
書記官 何嘉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智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8月9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