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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72號李梵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護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梵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72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梵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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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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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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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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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梵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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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8月8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股 別 司護股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