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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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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72號李梵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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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護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梵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72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梵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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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梵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8月8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股 別 司護股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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