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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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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999號陳震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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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秋112簡字第29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震東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999號陳震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陳震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震東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震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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