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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5263號陳慶玉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丁字第105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慶玉之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5263號債權人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慶玉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限期債務人取回遺留動產通知(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逕向債權人取回現場遺留物,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